概 念
一、食用农产品定义
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对执法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根据2006年4月29日生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2014年10月31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指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后两者对“食用农产品”“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有清晰的解释。 “食用农产品”获取方式有两种,一类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另一类是经过简单加工的但以不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为限度。
二、食品定义
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十章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三、自我理解
《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一般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以下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法律适用、准入许可、市场销售、产品标签及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等。因此,区别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的难点。
从概念来看,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加工,是初级加工还是深加工。由于食品、食用农产品加工方式、种类等繁多,执法人员要做出准确判断并不容易,对“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认识也所不一样。
2005年,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食用农产品范围进行注释,非常详细明确。但该通知及附件注释主要着眼于农业产业政策及税收政策,并无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对食用农产品界定的范围并不科学,显得过于宽泛。例如把成品粮大米、油、面等归类为食用农产品,但此后(2005年6月)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后面各个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也同样归类为食品实施许可的。